皮凱蒂│重建國際主義

◎托馬斯.皮凱蒂(Thomas Piketty),孫繼成(山東理工大學)譯

【編按】新冠肺炎既挑戰也加深既有的國界藩籬與資本主義世界的運作,但同時中美衝突對立不斷加劇,如何在這樣的時刻思考新的國際連帶呢?尤其對於台灣的兩岸處境來說,相關論述越來越訴諸民族國家的畫界想像,而既有的「一國兩制」方案或所謂的「九二共識」幾乎失去了社會的信任基礎,一度曾經作為討論之一的「聯邦」或「邦聯」甚至已經難以進入政治想像的視野,遑論「國際主義」。歐盟的經驗、乃至非洲聯盟的經驗,是不是可以再度成為台灣的參考呢?2020年7月14日,法國經濟學家皮凱蒂在《世界報》同時用法文和英文發表了「重建國際主義」一文。其「國際主義」是他在新書《資本與意識形態》(Capital and Ideology)中論述的「社會聯邦主義」,「社會聯邦主義」也對既有的歐盟模式問題提出了修正的方向。他指出,「參與式社會主義」改革方案如果僅僅在一個國家內實施,將會遇到很大困難,例如利用年度財產稅和遺產稅建立「公民資本稟賦」和「公民基本收入」,這將會導致富人和大公司把財產轉移到別國的避稅天堂,而歐盟各國如果沒有共同的財政政策,也就不可能逐步消除成員國之間的不平等,2016年英國的退歐公投以及匈牙利和波蘭等東歐國家「民粹主義」的興起,都說明如果不建立「社會聯邦」,歐盟已經難以為繼。為了發展新型的國際主義「社會聯邦主義」,皮克迪等人發表了「歐洲民主化宣言」和起草了「歐洲民主化公約」(http://tdem.eu/en/manifesto/),並發起了歐盟成員國公民的對公約的簽名運動。「歐洲民主化公約」提出建立「歐洲公民代表大會」(European Assembly),其中80%代表來自各成員國的議會議員,20%的代表來自1979年以來普選產生的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議員。「歐洲公民代表大會」將有權批准四項最重要的歐洲範圍內的「共同稅收」:公司利潤稅,高收入所得稅,大額財產稅和碳稅,從而克服避稅天堂對「參與式社會主義」措施的阻礙。「歐洲公民代表大會」作為一項制度創新的新穎之處在於,它許可歐盟成員國的子集(如德國、法國、比利時)組成「三國公民代表大會」,徵收三國範圍內的四項「共同稅收」,這樣來逐步過渡到所有成員國的共同稅收。「共同稅收」的用途可有兩種:一是將50%的「共同稅收」返還給各成員國用於削減國內的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二是將另50%用於歐盟範圍內的科研,教育,環保。同時,「歐洲公民代表大會」的「社會聯邦主義」邏輯不限於歐洲,皮克迪認為完全可以建立「歐盟-非盟公民代表大會」及其子集。他尤其關注非洲聯盟(African Union)2018年峰會已經提出的「非盟共同稅收」設想。這樣,新型的21世紀「國際主義」初現輪廓。

皮凱蒂提出的一般性的「社會聯邦主義」圖示

我們可以重構國際主義這一理念的積極涵義嗎?可以,但前提是我們必須摒棄不受限制的自由貿易這一至今引導著全球化的意識形態,而基於經濟和氣候正義的明確原則採用新的發展模式。這一新發展模式的最終目的是國際主義的,但其實踐模態上,還必須是主權主義的方式,這是因為每個國家、每個政治共同體都必須能夠確定與世界其他國家進行貿易的條件,而不必等待與其他國家達成全體一致的協議。將這種具有普世主義取向的主權區別於民族主義類型的主權,並不簡單容易。因此,指出這二者之間的差異是十分迫切的。

讓我們假設一下,一個國家或一個國家的政治多數派認為,對高收入和高財富持有者徵收高額累進稅,用之於進行重大的有利於最貧窮的社會經濟群體的再分配,並為社會、教育和生態投資項目提供資金。為了朝這個方向發展,這個國家正在考慮對公司利潤進行源頭徵稅,最重要的是,考慮用一種財務登記制度來確定股份和股息的最終所有者,從而按照預期的累進稅率進行個人徵稅。整個改革程序包可由個人碳卡來完成,鼓勵負責任的行為,同時對最高排放量進行徵稅;對那些從污染最嚴重的公司獲利受益的人也要徵稅。這都需要再次核實所有者的相關信息。

不幸的是, 1980年代至1990年代所建立的旨在維護資本自由流通的國際條約不提供這種財務登記制度,歐洲的《單一歐洲法》(1986年)和《馬斯垂克條約》(1992年)尤其與此不相容,而歐洲的這兩個條約的文本對世界上其它的投資條約有很大影響。這種極其精緻的法律建構,至今仍然有效,實際已經創造了一種近似神聖的致富權利,即利用一個國家的基礎設施,靠著筆記本電腦的一鍵單擊,就可將其資產神不知鬼不覺地轉移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從而實現了致富的權利。確實,在2008年危機爆發後,隨著過度的金融放鬆管制的系列曝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成員國銀行之間的信息自動交換協議已經在達成過程中。但是,這些純粹出於自願的措施並未包含對不願參加成員國的絲毫制裁。

因此,讓我們假設一個國家希望加速這一運動,希望通過稅收和金融登記來重新進行財產分配。現在,讓我們想像一下,它的一個鄰國對此並不同意,並對其領土上(無論是實際的還是虛構的)的公司徵收可笑的小額利潤稅和碳稅,而拒絕透漏和傳遞這些財富擁有者的相關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第一國應對第二國實施商業制裁;制裁金額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企業以及所造成的財政和氣候損害的程度。最近的研究表明,這種制裁將帶來可觀的收入,並會吸引其他國家進行合作。當然,我們將不得不承認,這些制裁只是在糾正不正當競爭和對氣候協定的不端行為。但是,氣候協定還是比較模糊,相反,關於貨物和資本自由流通的條約又是如此的精緻和絕對,特別是在歐洲一級,以至於採用這種方法的國家極有可能遭到歐洲或國際機構(歐盟法院,世界貿易組織)的譴責。如果是這種情況,該國應單方面退出有關條約,同時建議簽訂新的條約。

我剛才概述的「社會和生態主權」與基於特定文明的身份守護和對其內部同質利益的堅守的民族主義主權(例如川普式的,印度式的或明天法國式的或歐洲國家式的主權)到底有何區別?

兩類主權的區別主要有一下兩點。一是,一個國家在採取可能的單方面措施之前,至關重要的是它會向其他國家提出一種基於普世觀念的合作發展模式,比如維護社會正義,減少不平等,保護地球等。同樣重要的是,要詳細描述跨國聯盟(例如去年創建的《法德協定》,但一定要有實權),在理想情況下,這些跨國聯盟將負責全球公共財產以及財政和氣候正義的公共政策。

二是,如果目前不採納社會聯邦主義者的這些建議,那麼,這一單方面制裁措施仍應保持基於激勵的可逆性。這些制裁措施的目的是鼓勵其他國家退出財政和氣候傾銷;其目的並非是建立永久的保護主義。從這個角度來看,沒有普世價值基礎的行業措施應該儘量避免採用,例如,GAFA(Google, Apple, Facebook and Amazon)稅就應該避免,因為這些行業措施很容易加大互相制裁的力度(比如美國對法國的葡萄酒稅v.s.法國對美國的數碼產品稅等)。

宣稱這種「社會聯邦主義」路徑易於遵循且路標清晰,顯然是荒謬的,因為它還有待人們的發明。但是,已有的歷史經驗表明,民族主義只會加劇不平等主義和全球氣候緊張局勢,不受約束的自由貿易沒有未來。這是從今天起,我們思考重構一種新的國際主義的條件的另一個理由。

註:有關反財政和氣候傾銷制裁所涉及的金額初估,請參閱Ana Seco Justo的《利潤分配和公司稅收權利:全球視角和單邊觀點》,PSE 2020: http://piketty.pse.ens.fr/files/SecoJusto2020.pdf

發佈日期:2020/08/14

Print Friendly, PDF & Email

Leave a Reply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