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彥伯│中美角力或科技治理?閱讀科技新聞的三條線索

(作者為風城業餘科技宅,感謝作者供稿)

一年多前,美國政府打壓華為的企圖躍上國際檯面,這場表面上的5G技術之爭,伴隨著美中貿易戰、香港反送中等事件的展開,讓人們逐漸意識到科技產業發展與國際政治局勢間的千絲萬縷,更關切美中霸權如何在科技領域上演代理戰爭。

八月初,川普政權正式發布TikTok禁令,包含微軟(Microsoft)、甲骨文(Oracle)等美國企業紛紛表態要收購該公司,此事又一次引發美中輿論爭辯。新國際將舉辦相關論壇,探問這是否是一種「強取豪奪」。要深刻地回應這個問題,我們勢必得對事件經過有些了解。

這些事件中的各方角力、不同科技商品的性質,如何與企業利益、國族主義糾纏在一起,形成我們所看見的爭議?我將藉本文分享三點頗為重要,且有其獨立脈絡的線索,掃除大家對科技議題的國族式直覺思考。

跨境交易盛行下的管轄權

第一個線索,跨境交易的過程中,民族國家如何有效地管制資本與企業?

在川普揚言禁止TikTok之後,TikTok母公司字節跳動率先提議,可否用「售予美國企業」為條件,換取TikTok在美國的持續營運,川普對此不予置評。即使微軟與字節跳動的商談內容流出,白宮都沒有鬆口承諾,在美國企業成功收購相關股份後,便能順利營運TikTok。這讓比爾蓋茲不禁惋嘆,「TikTok宛如誘人的毒酒」。

美國知名的數位人權倡議團體電子前哨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則批評,川普所謂「禁令」的內容其實非常不明確:後者樂於在推特上聲稱自己要「禁止」些什麼,但那在實際執行上究竟意味著禁止美國企業與之交易、禁止該公司所有本地商業行為,還是禁止美國人民使用TikTok?

TikTok的爭議,同時也在台灣發酵。有媒體將之聯結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發佈管理各種影音串流服務的OTT專法草案(全名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該法因限制中資或代理中資的串流業者在台經營,又被稱為「愛奇藝條款」。

早在網路交易盛行之前,為了保護本地業者或阻絕外國「有害」商品(所謂「有害」,固然往往是由國家所定義的),禁止進口或禁止在本地經營等管制方式就已頗為常見。但是,透過網路交易購買串流商品或雲端服務,這類「進口」形式不只難以禁絕,更遑論管制於境外營運的跨國業者。

類似情況不僅限於串流業者。例如,去年Uber Eats爆發外送員勞動權益爭議時,便有人注意到,Uber Eats母公司其實設於荷蘭。雖然勞動部隨即表示,Uber Eats設有台灣分公司,如果提起民事訴訟,不會發生求償無門的情況。這仍引發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該公司並未設有台灣分公司呢?假使如此,縱然台灣的民眾或勞工可以提起跨國訴訟,在該公司與台灣勞動者之間,是否構成台灣國內法的勞動契約關係?勞動部又該如何進行必要的調查與管控?

另一個案例,源於Youtube廣告而廣為人知的以色列券商e投睿(eToro)。金管會日前大動作發出新聞稿,聲稱該公司違法攬客。由於金融交易往往受到各地政府相對嚴格的控管,券商多半需要在當地政府註冊核准才能合法營運,e投睿沒有向金管會註冊,當然不合法。

問題是,e投睿有在台灣境內形成違法事實嗎?幾年前,金管會也曾經指控美國知名券商先鋒(Vanguard)非法在台攬客,主因是該公司推送繁中廣告,顯然是針對台灣人客群而來。但是,會使用繁體中文的畢竟不是只有台灣人;撇除這點,就算是針對台灣人民推送廣告,只要其購買廣告、投資商品的交易行為並不發生在台灣,金管會似乎也無可奈何。

即使採取極端手段,如直接屏蔽該境外網站的存取權,也不能真正阻斷虛擬商品和服務的跨境交易。例如,NCC去年曾封鎖宣傳中國對台31項政策的「關注三十一條」網站,此舉引發了國家安全與網路審查的爭論。但正如大量翻牆的中國網民,這並無法阻止台灣民眾使用代理伺服器等技術手段存取該網站,更遑論阻止大眾購買、連入或使用其他境外電商的商品與服務。

愛奇藝(及其本地代理商)等串流業者此時的不滿,深刻暴露出境外交易及其管制的問題。如果政策目的是為了減少民眾接觸有害商品,禁止境內代理似乎是有效的;但如果是基於保護本地業者,那麼,若民眾其實可以逕向境外業者購買相關服務,禁止本地代理反而會減少本地資本從中獲益的機會,也讓監管更為不易。以台灣淘寶為例,民眾仍可向中國淘寶下單,並不會產生使本地資本免於市場競爭的保護效果。

網路交易使得商品和商品的「輸入」難以控制。伺服器或公司設於境外,根本不妨礙科技業者販售其產品、服務,甚至發包工作給本地勞工。各國政府若僅能對本地業者祭出罰則、限制本地消費者行為,反而像是在打壓本地人、欺善怕惡。除了難以抵擋的「輸入」困境,伴隨註冊會員而來的大量個資也漸趨商品化,成為科技公司的新主力「輸出」產品。我們接著來探討這個問題。

數位足跡與個資的流通管制

第二個線索,谷歌、臉書等企業如何翻轉了消費者與客戶的關係,使全球科技治理發生劇變?

2018年5月,歐盟最新版的個資保護法(GDPR)正式生效。即使從不關注科技法律消息,瀏覽網站時跳出的隱私權規定修正通知,都讓人體會其無遠弗屆的效力。就在今年,歐盟法院又拋出一記重磅彈:許多跨歐美企業正在採用的隱私保護協定(EU-US Privacy Shield Framework,俗稱「隱私盾」)是無效的。

根據歐盟新版個資法的要求,當企業將歐盟居民資料送往其他地區時,須確保能在該地區提供符合同等級之個資保護。以該案為例,臉書位於歐盟的分公司被控告將用戶個資「送美」時,無法提供與歐盟同等的隱私保護,因為美國不時基於國安等理由監控用戶資料。即使美國國安單位受到當地法院的約束,美國民眾也可以依法對於國安單位的侵害提起救濟,但外國人卻無法採取類似的救濟手段。

這些管制個資傳送的手段,不純然出於「保護隱私」。在強調演算法的大數據時代,我們在網路上所留下的數位足跡,其商業價值往往是以一種去識別化的形式呈現,例如:現居台灣、中文使用者、30歲、長期關注網站為新國際……等等。長期關注數位技術發展對經濟影響的學者祖博夫(Shoshana Zuboff)將這種商品化的數位足跡稱作「行為期貨」(behavioral futures)。

行為期貨市場帶給世界巨大的衝擊。近百年來,先進國家靠著龐大資本、藉智財權壟斷的技術,佔據著領導性的經濟地位。行為期貨的興起,跟過往的智財權保護存在一定的張力。例如,我們可以完全免費地在Youtube上聽到絕大多數的音樂,透過演算法評估我們的音樂偏好,後者得以決定音樂商品在市場中的分配與流通;又或者手上的專利遠不及其他高端科技業、甚至屢屢被控抄襲別人商業構想的臉書,對用戶過去和未來行為的分析和推估,就是它的資產。掌握行為期貨市場,等於掌握了商品和服務的視聽與接收管道。

行為期貨市場更再次顛覆了消費者與商品之間的關係。簡而言之,當臉書、谷歌等大型企業紛紛以免費服務「引誘」我們簽署用戶同意,交付自己的搜尋記錄、移動軌跡乃至生理資訊,我們這些用戶的角色以從「消費者/客戶」,轉變為其銷售的「商品」。

這樣看來,谷歌及臉書根本不需要「開闢中國市場」。根據一些相關報導,中國企業佔臉書的廣告客戶比例已達國際第二高,換言之,臉書早就已經在「販售商品」給中國了。如果許多人因為擔心個資被賣給中國政府或企業,從而對臉書及谷歌抱持高於蘋果、微軟等企業的信任,大概可以打破這種幻想了:我們的用戶資料早已透過行為期貨的形式,源源不絕地輸入中國境內。

「網路長城」的運作邏輯

以上兩條線索,分別提到境外網路服務的「輸入」,以及本地用戶個資的「輸出」。這兩項科技趨勢已廣受各國政府注意,並思索要如何管制。合併起來,這也正是中國「網路長城」部分的運作邏輯:一方面,它要隔絕境外的有害內容;另方面,它也阻止個資流往國外(即所謂「個資不離岸」)。

對於網路長城,很多人只認知到運作邏輯的前一個部分。但光看見前者,並無法解釋:為什麼中國允許外國人註冊並使用本地的大量網路服務呢?倘若出於對國外謠言「誤導」中國人民的擔憂,大量使用中國網路服務的外國人士中,想必也有厭惡中國、任意造謠者。放任他們「作祟」,而不從源頭禁止他們註冊,這不也會導致「誤導」的結果嗎?

或許有人會宣稱,只要伺服器設在中國境內,即使是私人通訊都可以被審查、阻擋。但是,並不是所有在中國的網路服務都會被審查(或至少中國政府尚未因試圖阻擋這類私人訊息,暴露出正在監控的事實):外國網友完全可藉由許多中外合資的雲端服務,傳送「有害資料」給中國網友。

例如,亞馬遜的AWS和微軟的Azure等知名雲端服務,都在中國設有資料中心,提供針對境內使用者的資訊服務。這些資訊服務或在中國、或不在中國,譬如Azure雲端跟Azure中國雲服務,兩者之間的最大差別,不在於後者會時刻受到中國政府審查,而在於中國雲服務受中國法律管轄,且向境外輸出資料時要受到重重規範。

這些跨足多國的雲端巨獸難以割捨的,正是由我們每個人積極主動向其提供的用戶資料。不論是中國的管制或歐盟此刻的判決,這種國家在法律或政策上的「把關」,例如,透過法院強迫企業交出傳輸資料,正是為了積極治理他國的「合法監控」,避免外國企業的侵害。

然而,把關和監控其實相去並不遠,兩者一體兩面。要確保本地企業並未提交資料給其他國家,不正需要對本地企業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管」嗎?這樣的監管,似乎也是國家對於企業財產權的侵犯。在此,我們似乎又得陷入國家介入與市場發展間的兩難。

為了批評中國政府,許多人反而用一種幾近「吹捧」的形式,極度放大中國政府的能耐。他們恐懼極權的中國政府對境內網路活動的隨時監控,甚至認為中共高層可憑一己之意扭曲一切法律。若真如此,我們跟中國境內用戶的任何網路交流,某個意義上都是在「把資料傳往中國」;我們似乎也不需要對中國的修法或立法有太多憤怒或失望,畢竟那都僅是形式。

事實上,法律本身時常是國家與資本角力鬥爭的領域與結果。美國法律是如此、歐盟法律是如此,在中國或其他極權國家同樣是如此。曾向包含中國在內等各國政府提供用戶資料的企業,總是以「遵守當地法令」為說詞;同時我們也觀察到,這些企業會選擇性地大動作拒絕某些政府的要求,這些政府卻未必會把這些要求透過法院轉換為具有強制力的裁定或判決。

這些事實都說明了,國家與資本間潛在的矛盾與合作,透過包含法律在內的各種社會和政治機制,形成了協商或鬥爭的狀態。再舉一個近日的顯例:在泰國爆發大規模反皇室學運的緊張狀態下,臉書一方面「遵守當地法令」地強制關閉了批屏泰國皇室的社團;另一方面又宣布,將向泰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泰國政府撤銷相關命令。

軟體可以開放源代碼、智財權可以開放授權,但隱私與個資也成為商品時,有可能更加開放地自由流通嗎?更挑釁的提問是:當各國政府開始重視境內與境外資訊流動的控管,而公民團體開始將資訊控管視為遏阻他國政府或境外資本侵害本國人民的手段時,我們是否能對中國的「網路長城」,開啟不同的批判觀點?

跨國企業與本國政權的張力

第三條線索,企業與政府間既存的內在張力,如何在資本流通無國界的時代持續放大?

科技業的跨國產業鏈、或以全球為眼界的企業佈局,使得這些公司與本國政權的政治與經濟利益,更可能產生巨大的矛盾。例如,川普政權在過去這一年間,採取各種手段打擊華為(Huawei),使其沒有取得商用晶片的機會。此一打擊往往被認知為國族問題,例如將華為描述為代替中國政權執行科技與政治間諜任務的外國代理人,中、美、台的輿論主調皆是如此。僅有少數論者深刻地觀察和強調:矽谷主要的科技業龍頭,其實往往與與華為存在共生的關係。

又或者,台灣輿論喜歡強調台積電將停止供應華為晶片的事實,將華為受到的挫折視為台灣價值的經濟勝利,台積電則形同台灣認同的資本化身。這種說法沒有看到的是,台積電只是沒有大動作牴觸或批評美方的禁令,它仍竭盡所能地供貨給華為直至最後一刻,在法說會上也表明有向美國半導體公會(SIA)遞交意見,由公會提出延長供貨許可的申請。

更鮮明的例子,莫過於美國通訊晶片龍頭高通(Qualcomm)和華為之間的連帶。如果美國是基於保護國內5G發展為由才打擊華為,高通理應是受惠者。若真是如此,這將無法解釋:為何每次美方大動作出征華為,高通股價便經歷一次跌落?更何況,高通此時也正努力地為華為續命,甚至雙方在近期更簽署長期的專利共享合約。

顯然,美國5G產業與華為的糾葛,比外界想像得更加深厚。高通、華為分別採用了在效用和成本上有顯著差距的兩套技術標準,這實際上意味著:高通與華為本身設定的客群就已有不同。華為設備的價格低廉更是眾所皆知,倘若華為受挫,使得許多國家因為價格問題延宕5G基地台的佈建,這更會打擊高通出售給手機製造商的5G晶片市場。

打擊華為一事,即使從華為在矽谷的最大競爭者眼中,在商業上都是極為不利的。為什麼川普政權仍非得堅持要打擊華為呢?前國安局外包技術員史諾登早年披露的報告裡,國安局其實非常早就注意到華為設備會造成美國難以監控的「國安漏洞」。但此一基於國安利益的考量,並無法直接轉換成為本國5G廠商的商業利益,再次提醒了我們國家與資本之間的利益不一致。

國族框架之外的國家和資本運作

台灣輿論往往想像有個整體的美國官方立場,以為川普政權的決策自然符合多數美國資本家的利益,如此想像其實忽略了美國內部長期以來高度分裂、緊張的社會局勢。更何況,基於反移民的立場、或是共和黨與傳產的緊密政經關係,似乎也讓川普政權與大量運用移民人才的科技業者間存在著強烈的矛盾。

近日,谷歌、微軟、推特(Twitter)、網飛(Netflix)等52間科技巨頭聯合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否決川普六月底簽屬的一項行政命令。這些企業批評,該命令以疫情為由停發多種工作簽證,將使美國難以跟中國等國家競爭人才。在這裡,企業雖以國族主義闡釋自身的動機,卻是用來反抗川普政權的政策。

儘管國家時常以保護主義正當化其政策,而企業也時常以國族主義為其商業決策作宣傳,這或許都只是表面而已,兩者主張的內在核心動力依然有別。本文提出的三條線索:境外交易的盛行與管制、個資商品化與行為期貨市場的形成,以及跨國企業與本國政權間的張力,彼此相互牽連、糾纏,混合著技術、經濟和政治驅動的考量,使得現實遠比輿論勾勒的新冷戰圖景,來得更加曖昧與複雜。

英國《金融時報》本月初報導:為何矽谷對新冷戰如此冷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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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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