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馬克思對「巴黎公社」提出一個整體上與國家問題有內在聯繫的解釋說明。對他而言,巴黎公社構成了歷史上由無產階級擔負起領導,或者管理整個社會過渡功能的第一個先例。從公社的創建到終結,馬克思得出的結論是,國家機器(state)不能單純的「奪取」(taken)或「佔有」(occupy),而是應該「打碎」(broken)。
在檢視上述這個分析時,讓我們注意它的主要缺失或許潛藏在政權的觀念,亦即:1871年3月和5月期間,任務配置(order)的問題之中。因此,「如果它能立即向凡爾賽進軍,如果它能夠掌握法蘭西銀行的金塊」……這些對公社缺乏決策能力的臆斷,就成了難以移易的批評常識。在我看來,這些「如果」都沒有具體的內容。實際上,當時公社既沒有足以正確處理它們的方法,也幾乎沒有可以確定達到那些目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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