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究竟是什麼?

【陳秀賢的社運筆記】之四
法律,究竟是什麼?
◎陳秀賢

(2009.5.21 《新國際》)

交通部長簡又新批准核發長榮營業許可証,為喧騰已久的長榮案掀起另一波高潮。支持、反對、批評、贊許的意見,交織成撲朔迷離的台灣政治版「羅生門」。

官商勾結與流派鬥爭的羅生門

政府方面的說詞,簡又新主張民航法子法與母法的牴觸,造成人民(其實指的是業者)的困擾,其後果不應由人民承擔,故寧可違背母法規定,遷就長榮公司,簡部長並宣稱這個決定已獲行政院長郝柏村支持。

以「新國民黨連線」為主的反對、抨擊聲浪,則指控交通部「違法瀆職」、「罔顧法治」、「為長榮護航」,與交通部的立場鮮明對立。

簡又新自認為應採行政救濟措施,以免讓長榮蒙受重大損失,卻不提長榮在獲得許可証前即展開業務,係屬「偷跑」行為,因這種偷跑行為而蒙受損失,豈能由政府負責?交通部的決定因此難脫護航之嫌。簡部長當然也不會提到,在他環保署長任內,現行環保法令之不足所導致的人民受害,何以不曾蒙受對等的「行政救濟」?

新國民黨連線方面極力捍衛「法治」,卻不提該黨的臨時條款如何違憲,社秩法、選罷法等又如何地圖謀一黨之私。法治法治,何實質之有?

歷史証明,正義的宣稱者總以聖潔的光環裝扮自己,在這場鬥爭中,雙方所標舉的「人民利益」或「法治尊嚴」,卻恰恰都曾是雙方踐踏在腳底的垃圾,只在這鬥爭的當兒,被高高地標舉出來,這樣的光環,又何來正義之有?這場「羅生門」之所以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係因涉及政商勾結,以及國民黨內部非主流派與主流派之間的鬥爭,姑不論其內幕如何,一個少為人注意到的本質性問題卻已悄然地浮上檯面,那就是:法律,究竟是什麼?

在本次事件中,簡又新的法律觀點是:子法雖牴觸母法,子法卻較合理;子法的錯誤,引起人民困擾,應由政府以行政救濟承擔責任;行政救濟寧可違背母法的規定,也不能讓人民蒙受損失。

法律體現出統治階級的意志

說起來,這其實是很進步的「動態法律觀」,簡部長以前所未有的英勇姿態,將人民利益置於法律之上,寧可觸法也不願損害人民利益。唯一遺憾的是,這次簡部長眼中的「人民」,只是個別的資本家,他所宣稱的「人民利益」,也只是個別的資本家的利益。

相較於簡部長在環保署長任內的作為,當時台灣的環境污染正當全面惡化的時候,廣大無財無勢的民眾成了受害者,環保法令形同具文,無力遏止污染的進一步惡化,也無能維護受害民眾的生存權益。然而,面對這樣的受害人民,面對這樣的法令,我們不曾看到簡署長也以同樣英勇的「行政救濟」維護人民利益。

顯見得,簡部長眼中的「人民」,和國民所理解的「人民」,有著多麼大的差距。簡部長眼中的人民,竟只是個別的資本家,而不是廣大的民眾。

至此,我們清楚地看到了關於「法律」的若干本質:

一、法的體制並非恒久的真理,法是因人的需要而生,而不是相反,人因法而活;法的體制是不斷動態生成中的事物。

二、法的體制是不同社會集團矛盾折衝下的產物,故而,不同社會集團間的鬥爭,經常表現為法的修改與變動。

三、法的體制体體現出社會生產關係,做為社會生產關係的規範架構,以當前台灣社會為例,法的體制則體現出以國民黨與資本家階級居統治地位的支配關係。

四、法律體現出統治階級的意志,在支配關係中,法律的制定係因應著統治階級的利益需要,而未必是一般人民的需要。

簡又新的決定,的確為傳統迂腐的所謂「法治」觀點,起了顛覆的作用,不啻為台灣法制史上的一次革命。然而,基於真正的人民利益,我們呼籲,讓「簡又新革命」一體適用於全部的法律與行政體系,其對象也應遍及全體的人民。所以:前此在政治上蒙受損失與冤屈的,應獲得賠償與平反;在經濟上飽受剝削與壓榨的工農勞動人民,應獲得行政救濟;在環境污染中受害的廣大民眾,也應獲得權益補償。

但是,「簡又新革命」能有這麼大的能耐嗎?

(199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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