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政治研究的四個方面

當代中國政治研究的四個方面
◎崔之元(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160729-1

▲崔之元,曾任教於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現為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近年來,海內外關於當代中國政治的研究有不少新成果。本文不擬對有關文獻進行全面的綜述,而是從四個方面有選擇地將若干重要進展介紹給讀者。這四個方面依次是:高層政治,基層政治,現代史反思和政治哲學

 

 

 

 (1)高層政治

近來研究中國高層政治的一部頗有影響的著作,是謝淑麗(Susan L. Shirk)1993年出版的《中國經濟改革的政治邏輯》。該書作者是加州大學“全球衝突與合作”研究所所長和加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政治學教授。她提出了一個分析中國高層政治的新理論——雙向負責論(reciprocal accountability)

顧名思義,“雙向負責”是與“單向負責”相對的。傳統的“極權主義”模型和“民主”模型,都是“單向負責”論(前者是“下”對“上”負責,後者是“上”對“下”負責)。謝淑麗認為,“單向負責”論不足以解釋中國現行政治制度的特點。該特點可以概括為:“雖然高層領導人顯然非全民選舉產生,但他們亦非不對任何人負責的純粹的獨裁者。”謝淑麗進一步指出,“雙向負責制”的機理可以通過類比於西方公司中“董事會”和“高層經理”的關係來理解:一方面,高層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另一方面,高層經理又可以影響甚至操縱董事會的人選類比於中國高層政治,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圖景:一方面,中共高層領導對中央委員會負責,由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另一方面,中共高層領導又對中央委員會人選的構成有很大的影響力。這就是謝淑麗的雙向負責論的基本意思。

謝淑麗認為,傳統的“單向負責”的極權主義理論無力解釋中國改革政策的動態變化過程,而她的“雙向負責”論則可以做到這一點。她的解釋要點是:雖然一般情況下,中共高層領導具有支配性,但當高層出現政見分歧時,雙向負責向下負責這一方面就獲得了突出的重要性。高層領導中的各方均需要爭取中央委員會多數的支援,而中央委員會成員在1978年以來已經越來越多地由地方官員組成。因此,打地方牌成為中國經濟改革政策選擇的重要政治因素,諸如財政分灶吃飯大包乾等舉措,均與之有關。這就是謝淑麗所謂中國經濟改革的政治邏輯

無論謝淑麗對中國經濟改革的分析貼切與否,她從“雙向負責”角度對中國高層政治所做的研究確有一定新意。從理論上說,她的分析屬於“新制度主義”在中國研究領域中的應用。“新制度主義”學派集“舊制度主義”(長於描述制度細節)和“行為主義”(長於分析人的行為動機與方式)兩學派之長,在近年來政治學和經濟學界均很有影響。謝淑麗的著作,通過對雙向負責的制度機制的研究,擴大了新制度主義的應用範圍,亦標誌著中國研究正日益與社會科學的主流相溝通。

 

 

 

(2)基層政治

近年來,關於中國基層政治的研究產生了引人注目的新焦點:村民自治與村民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城市和農村居民按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進一步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做了界定,即“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一《村委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不難想見,村民自治與村民委員會選舉,作為中國基層民主的實驗步驟,必然引起海內外學者的極大關注。中國學者王振耀、王仲田、張厚安等人和美國、印度、韓國、荷蘭等國的學者已經開展了一系列關於村民自治的研究。目前為止,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

 

一是關於《村委會組織法》得以通過的過程的研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村委會組織法》草案時,不少人認為農民還不具備享有民主自治的能力,故草案討論長達一年之久,而最終以“試行”的形式通過。在這過程中,彭真委員長的支持發揮了關鍵的作用。彭真1987年3月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沒有什麼民主傳統。我國民主生活的習慣是不夠的。這個問題怎麼解決?還是要抓兩頭:上面,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認真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下面,基層實行直接民主,凡是關係群眾利益的事,由群眾自己當家,自己作主。上下結合,就會加快社會主義民主的進程”。值得注意的是,海外媒體常把彭真指為保守派,而恰是彭真支持了基層政治的民主化改革。因此,對《村委會組織法》通過之過程的研究,使不少學者放棄了那種流行、並過於簡單化的保守派/改革派的兩分法。

 

二是對《村委會組織法》執行過程的研究。由於該法是“試行”,故各省各地執行的情況頗不平衡,有的省至今已進行了村民委員會的三次換屆選舉(如黑龍江省、山東省),有的省則剛進行了一次。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副教授凱博文(Kevin O’ Brien)對執行《村委會組織法》的不同結果進行了分類。他的分類是一個2×2表格,橫軸表示村民政治參與的高、低,縱軸表示完成國家任務(如計劃生育、徵收各種費稅等)的有效程度

凱博文發現,那種既有較高政治參與度、又能有效完成國家任務的村委會,往往是村辦集體企業較發達的村子。這一方面是因為村辦集體企業經營好壞與每個村民利益相關,從而為民主自治提供了經濟利益基礎;另一方面是因為村辦企業較好的村幹部較少地害怕在選舉中失去權力。他的這一研究成果值得其他學者進一步的推敲檢驗。

 

三是對對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相結合問題的研究。《村委會組織法》的主旨在於實行直接民主,即由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選舉村民委員會,後者對前者負責並報告工作。但在執行《村委會組織法》中,完全用直接民主有操作上的困難。因為,在全國廣大地區,村委會多以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為基礎組建,其人口規模多在1000-3000人之間,從而村民會議難以富有成效地經常召開。在實踐中,不少地區採用了“村民代表會議”這一“間接民主”的做法。1994年初統計,全國的1017256個村中,已有50%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村民代表會議的代表一般由村民小組(相當於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小隊)選舉產生。他們審議、討論並表決村委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關係到全體村民的重大事宜。頗有意思的是,一些地方探索將“間接民主”(村民代表會議)和“直接民主”(全體村民的參與)結合起來。例如,山東省招遠市玲瓏鎮魯格莊,將村民代表會議的過程通過本村電視錄影轉播,全體村民可以迅速瞭解自己所選村民代表是否為自己和大家的利益發表了意見。由於村民會議(而不是村民代表會議)仍具有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的權力,故村民代表會議只是在村民會議休會期間行使對村中重大事務的審議和對村委會的監督。因此,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存的格局,實際上是“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結合。1995年,全國人大和民政部正在討論如何將《村委會組織法》由“試行”改為“正式”,可以預料,正式文本的《村委會組織法》中將會對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的關係做出更明確地規定。

 

 

 

3)現代史反思

關於中國高層政治中的雙向負責和基層政治的村民自治的研究,都對傳統的靜態的極權主義理論提出了修正。當然,這些研究的意向並不是說中國民主化已經很徹底了,而是試圖引入動態的分析框架來把握中國政治的走向。在此,對現代史進行深刻的反思尤為重要。

美國加州大學洛山磯分校中國研究中心主任、《當代中國》雜誌主編黃宗智(Philip Huang)教授在1995年1月發表了“中國革命中的農村階級鬥爭:從土地改革到文化大革命的主、客觀現實”一文。黃宗智認為,對現代中國革命的斷代,不應以1949年為限,因為這一斷代法容易使人產生中國革命無非是另一次王朝更替的錯覺。他強調應加強對1946197630年的研究,其間的土地改革、社會主義改造和文化大革命意味著1949年的政治革命擴展為深刻的社會革命從某種意義上講,黃宗智將中國現代革命斷代推至1976年的努力,可類比于近年來法國學者將法國大革命斷代從1789至1793推至1848年的努力,因為1848年革命主要是一場社會革命,其目的是完成政治革命未能完成的社會改造任務。

黃宗智的一個主要觀點是:中國共產黨對中國農村社會客觀結構的主觀表達與實際既相符合又相脫離。相符合之處在于,地主的確擁有全部土地的1/3,富農擁有土地占全部土地的15%至20%。中共領導的土地改革完成了兩大任務:一是將地主、富農的土地分給貧農,二是將原來主要用於消費的地主地租(往往高達50%)轉化為國家發展城市工業的積累資金。但是,中共對現實的主觀表達也有與實際嚴重不符的方面,這就是認定每個村子都有居住地主。而實際上,北方的大地主絕大多數都是“不在地主”,住在城鎮而不在農村。由於堅持在每個村子都要抓出居住地主,日後“階級鬥爭擴大化”的毛病就已初見苗頭了。

在黃宗智的分析框架中,中共對中國農村客觀社會結構的既相符合又相脫離的主觀分析,是他的更一般的論點的一個案例。這個一般論點是:主觀表達(或“話語”,discourse)和客觀現實是相互制約的;但在實踐中,一方不可能完全還原為另一方。這就使黃宗智的理論和當前西方社會思想論爭的焦點聯繫了起來:該焦點是福柯(Michael Foucault)發起的關於“話語”相對於“客觀結構”的自主性的論戰。

這種從“話語”與“客觀結構”角度對中國現代革命史的反思,對我們認識當前中國的改革過程也很有啟發。本文作者曾指出,中國改革實踐中產生了不少制度創新,這些制度創新不能為傳統的社會主義/資本主義兩分法所涵蓋。但是,如果與制度創新相呼應的話語創新遲遲不能形成,那麼客觀的制度創新可能會因得不到人們的認識而最終付諸東流,或僅僅被視為向某種真正的體制的過渡階段

 

 

 

(4)政治哲學

過去研究當代中國政治的西方學者,往往不去從他們的研究題材中提煉出有價值的政治哲學觀點。芝加哥大學政治學系資深講座教授鄒讜(Tang Tsou)是一個例外。鄒讜先生除了大量實證研究外,還在政治哲學上,根據中國的經驗,提出了重要的新見解。

英國政治哲學家和社會學家馬歇爾(T • H • Marshall)於1960年提出了頗有影響的西方權利體系發展的三階段說:“公民權利”(體現為言論、財產自由等)、“政治權利”(體現為政治參與主體的擴大)和“社會經濟權利”(體現為福利國家的發展)。然而,鄒讜教授指出,20世紀中國革命建國的經驗,實際上是從爭取群眾的社會經濟權利開端的,現今的挑戰是從社會經濟權利進一步發展出政治權利公民權利這說明,馬歇爾的權利體系演變的三階段順序,並無普遍適用性。

鄒讜強調,中國20世紀革命建國所形成的基本政治哲學概念是“群眾”。“群眾路線”和“群眾運動”兩個概念之間的關係值得進一步研究,前者並不必然包含後者。因此,按照鄒讜的分析,我們可以認為,“經濟改革中的群眾路線”同“經濟改革中的精英路線”和“群眾運動”是相區別的。

毫無疑問,對群眾概念的政治哲學研究,是和盧梭(J • Rousseau)公意(general will)”有密切關係的。近年來,西方哲學界中興起了對盧梭重新評價的思潮,這一思潮旨在糾正從伯克到哈耶克(F • Hayek)的“保守自由主義”派對盧梭的民主理論的歪曲。麻省理工學院哲學系主任柯恩(Joshua Cohen)是對盧梭進行撥亂反正代表人物。他指出,將盧梭公意論視為極權主義先驅的觀點是占不住腳的,因為這一觀點將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混同了。(11)霍布斯(Hobbes)要求每個人放棄自治權、將之轉讓給主權者以換取生命和財產的保障。但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基本問題則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繫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像以往一樣自由。”(12)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公意”論是人類追求民主的思想歷程上的里程碑,它的豐富內容(如人性理論和制度設計的關係)不是本文所能討論的。但是,可以預料,鄒讜教授對群眾這一概念的政治哲學研究,與柯恩等人對盧梭的反思結合起來,必將使中國民主化的理論研究上升到一個更高的哲學層次。

 

 

 

(本文“研究當代中國政治的新動向”原題為發表於《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5年第10期,崔之元,時為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教師,現為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感謝作者授權。)

 

 

 

注釋:

①Susan L. Shirk, “The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ress.

②Susan L. Shirk, “The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ress, p. 103.

③高層經理影響乃至操縱董事會人選的辦法有多種,其中之一是“代理投票”: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時,許多普通股東委託高層經理代理他們投票。

④引自《中國農村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中國基層政權建設研究會,第3頁,1994年6月討論稿。

⑤對彭真支持村民自治的詳細分析,當推Tyrene White ”Rural Policies in the 1990s:Rebuilding Grassroots Institutions”, Current History,Vol.91,No. 566,September 1992.

⑥Kevin O’Brien,"Implementing Political Reform in China’s Villages",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Spring,1994。

⑦引自《中國農村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中國基層政權建設研究會,第2頁。

⑧引自《中國農村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中國基層政權建設研究會,第33頁。

⑨崔之元,“再論制度創新與第二次思想解放”,《二十一世紀》1995年第2期。

⑩Tang Tsou,"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the Post-Mao Refor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

(11)Joshua Cohen,"Reflections on Rousseau:Autonomy and Democracy", Philosophy and PublicAffairs,Summer1986。柯恩曾是《正義論》作者羅爾斯(John Rawls)的學生。

(12)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譯本,第23頁,商務印書館,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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