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羞辱了勞基法!

「勞動派遣」羞辱了勞基法!
■劉芳萍

(2013.6.28《新國際》)

 

非典型工作裡,就屬「勞動派遣」最令人無法接受。

《勞基法》裡已給了雇主很多方便,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定期契約可供雇主選擇簽訂(勞基法第9條),但近1、20年來,政府、立法院還不斷的以行政命令或修法,擴大企業主使用勞工的彈性空間,如部分工時、彈性工時、變形工時、責任制、勞動派遣、外包等,大開企業主節省人力成本之門。這些非典型雇用型態中,又以勞動派遣最為可惡,在本質上就將人的勞動力當成商品販賣。

 

 

派遣業者美其名為勞雇雙方媒合工作,實質上從事的是「人的勞動力」的販賣。人的勞動力是與生俱來的,隨著人而存在,無法像商品般被生產出來,反而是商品是透過人的勞動力而產出;但近數十年來,勞動派遣業興起,人的勞動力竟也成了商品,派遣公司對於自家公司的受雇者「雇而不用」,把受雇者的勞動力轉賣給了要派公司;商品、產品可以買賣,無人會反對,然而,當人的勞動力也變成商品可以買賣時,這樣的社會與19世紀的奴隸買賣制度所差有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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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反貧窮行動聯盟2010年4月21日分享前往日本考察勞動派遣狀況,並宣布將在五一勞動節當天大遊行,向政府提出「禁止勞動派遣、反對勞務外包,以及反對勞動彈性化」3大訴求。(圖文/立報資料室)

 

 

又,派遣業者按月抽取勞工應領之所得做為業者之營運費用及其利潤,已嚴重牴觸了勞基法第6條之基本精神。勞基法第6條明白規定「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該立法的基本精神及目的即在嚴禁中間人的剝削,為我國重要的勞動政策;派遣業者看似未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但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簽訂商業契約後,從要派公司按月應付給派遣勞工的所得中,抽取部分的金額後,剩餘的才發給被派遣勞工當薪資等,已明顯違反勞基法第6條。

 

 

勞動派遣衍生其他相關的問題亦相當多,一般最常見的問題是,拉低了整體社會勞工的勞動條件、福利,使勞工的工作權越趨不穩定,分化勞工團結的力量,瓦解了工會的實力等等,最近還聽聞派遣業者,於要派公司旺季,訂單多時,拿其公司的派遣勞動人員數量當籌碼與要派公司談條件,要脅停止提供派遣人員,達到「非典型」罷工的狀態,以取得更多、更大的利潤,而被派遣勞工則毫無置啄的餘地。

台灣目前各縣市成立的就業服務站所以及勞委會架設的就業服務網站等,即足以發揮就業媒介功效,最近台北市政府為加強中高齡就業媒合效果,推出「在地型就業服務計畫」,透過里辦公室為民眾「找工作」,成功輔導了1萬7千多人找到工作,況且還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公然違犯勞基法的派遣業早該禁止。

 

 

於此,我們要鄭重勸誡勞委會,不應再以保護派遣勞工之名,而欲另訂《派遣勞工保護法》,只要勞動派遣存在一天,無論是新版、舊版或專章,都是放任勞動者被派遣業者剝削,變相為企業主開方便之門。勞委會該做的正經事,是為派遣業者訂定「營運落日條款」,否則,就請勞委會乾脆先廢除勞基法第6條,正式宣告「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是正當合法的!

 

(桃園縣愛鄉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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