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為什麼要追討「歷史性債務」﹖

【陳秀賢的社運筆記】之一
農民為什麼要追討「歷史性債務」?
◎陳秀賢

(2009.5.21 《新國際》)

「台灣農民聯盟」與各地漁權會聯合工作小組於6月4日發表共同緊急聲明,認為農委會針對旱災所提的「紓困貸款」對農漁民並無實惠。他們進一步要求實施「以國家為負擔主體的天災救助金發放」措施。

以農民血肉身軀的枯竭為代價

對於一般非農非漁的民眾而言,可能較難理解農漁民團體發出此一要求的歷史因緣;要求救助金,也因此極易被誤解為一種「乞討」的行為。事實上,我們應將農漁民的此一行動置於戰後台灣社會的政治經濟發展脈絡中來看,才可能得出一個清晰的觀點。

二次大戰後,台灣光復,在戰後的重建工作中,重建所需的資本,成了最大的難題。在1951至1960年間,隨著韓戰爆發,美國因全球戰略需要而對台提供援助,在該段時期提供了台灣內部毛投資總額的31%,確立了日後台灣對美依賴性發展的基礎;毛投資總額的其他部份,則由國內取得,其中,非農業部門對資本形成的貢獻佔不到30%,而農業部門則高佔34%。

據研究統計,當時期農業部門資本外流的總數高達289億2千9百萬台幣,佔同期農業生產總值的21%。

台灣經濟發展對於農業部門的這種「榨取」,被稱之為「資本的原始積累」過程。當時,政府以農民儲蓄用於非農業投資、田賦徵實、隨賦徵購、農業生產貸款的償付、肥料換榖、對農產品出口的壟斷等措施,榨取農民的生產所值,並配合以低糧價政策,根據研究指出:1950年代「政府將徵得的稻米,以低於市價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價格出售….,農產品價格,低於一般物價水準達百分之三十,稻米價格與一般物價的差距則有百分之四十」。

此外,在台灣的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過程中,由於對強國貿易的依賴性,導致弱勢的農業部門經常成為政府進行貿易談判時犧牲、交換的籌碼。1980年代初的「中美稻米協定」,以及其後外國農產品的陸續開放進口,打擊本土農業發展,都可看出農業部門做為整體經濟發展墊腳石的工具性與次等性角色。

時至今日,台灣農家所得僅達非農家所得的71%,而在農家所得中,僅有38.9%來自於農業生產所得,其餘的61.1%,則來自兼業、打零工等等的農業外所得。農民在農業生產上的收入之低,以及農民在整体社會生產關係中所遭受的非人待遇,由此可見一般。

農民階級與農業的長期輸血,供應了戰後台灣重建所需的資本,成就了我們今日所通稱的「台灣奇蹟」──而這些都是以活生生的農民血肉身軀的枯竭為代價的。

人口外流、經濟破產、文化解体

難怪西方的哲人會發出這樣的譏評:「資本來到人間,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滴著血和骯髒的東西」。

的確,農民的長期輸血犧牲,構成了台灣經濟發展史上冷血、殘酷、但卻少為人知的一頁。

伴隨著資本原始積累的另外一面則是,台灣農業長期以來還扮演了「社會安全閥」的作用。亦即,政府為維持社會穩定發展,在自給自足的糧食生產政策下,一直將農業生產視為社會安定的要素。就這個意義而言,台灣的農業生產就不僅限於農民個別的經濟活動而已,而更帶有了社會公益與造就全民福祉的性質。

然而,農業政策所顯示的態度卻是「既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政府既需要農民勤耕勤種,服膺於安定社會的政治目的;卻又對農民肆行榨取,放任農民自負虧損、自生自滅。無怪乎農民們要自喻為次等國民了。

在戰後台灣的社會發展歷程中,農民與農業的輸血犧牲,確是政策規劃下的必然結果。伴隨著這種政策規劃,農民人口大量外流、農業經濟破產、農村文化解体──這一切,的確都是政府積欠於農民的「歷史性債務」。

基於台灣農業的社會公益性質,農民因天災人禍所遭受的創傷,本就不能由農民獨力承擔,否則即是制度性的不義。如今政府重彈舊調,欲以毫無實惠的「紓困貸款」敷衍農民,其實,貸款,終究仍是農民永遠的桎錮,貸不勝貸、還不勝還,貸、還之間,都是農民自家
的事,卻與政府一點不相干 ── 這樣的救災措施,又何「惠」之有?

農民因天災而覺醒,要向政府討回歷史性債務,此時,也正是政府做個守法的債務人的時候了!(199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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