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TPP?TPP如何擴大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

【TPP 判讀】
什麼是TPPTPP如何擴大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

 

 

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著
鄭亘良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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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

TPP是個祕密、跨國的貿易協定,其威脅在於把更具為嚴苛的智慧財產權法令擴展至全球,重新制定智慧財產權執行的國際規範。包括兩個主要問題:

 

1. 數位政策以公眾利益為代價,向大財團利益傾斜:智慧財產權的章節對使用者的表達自由、隱私權、合法訴訟程序等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更妨礙人們的創新能力。該協定其他章節甚至鼓勵妳的個資被送出,但只有有限的隱私保護。而且它允許外國企業可以控告國家,但該國家只是執行了提倡公眾利益的法令規範。

2. 黑箱作業:該協定的協商過程缺乏透明度,會議與文件內容都進行保密。在美國,協商過程排除了各個相關團體人士與國會的參與,缺乏公眾的討論。

 

12個協商國包括美國、日本、澳洲、祕魯、馬來西亞、越南、紐西蘭、智利、新加坡、加拿大、墨西哥與汶萊。TPP的智慧財產權章節,涵蓋著作權、商標與專利。

官方最後的協定版本,證實我們長期擔憂的事:美國協商代表推動協定採用更為限縮的著作權規範,這比現行如反仿冒貿易協定(ACTA)等具有爭議性的國際規範更加嚴苛。這是美國將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OPA)與反仿冒貿易協定等政策推向世界各地,強迫各國需要犧牲自由言論與隱私,以交換加入像是煙草與紡織等商品市場。

 

 

 

二、TPP將會重寫智慧財產權法令的國際規範

所有簽約國被要求國內法規與政策,都必須遵照協定的規範。在美國,這會使得本來就富爭議性的著作權法(例如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更為限縮,而且美國國會為了能因應美國公民與創新科技產業日趨改變的需求而需要修改國內法規的空間將被限制。簡言之,TPP條款對於公眾權利保障的部份是沒有約束力的,但相對地對企業利益有利的權益,都受到保障。

智慧財產權章節定案的內有許多非常細的要求,比現今任何國際標準都要嚴格,這會使各國的著作權法都需要進行相當大的改變。對各國要求的義務包括:

 

延長著作權年限:實行遠超過於1994年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國際協定年限。TPP將延長著作權條款的保護年限,對於個別作者的創作,由作者有生之年加上50年,變成有生之年加上70年,對企業所有的作品(例如米老鼠),則是出版或成品創作後加上70年。

提高DRM(即數位資料鎖)的保護:TPP會強制簽約國實行禁止進行規避數位鎖(科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行為的法令,這套法令就是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的翻版,將違反科技保護措施條款視作單一個別的侵犯行為,即使當中並無涉及任何違反著作權法、符合合法使用目的下的行為。這會使得紐西蘭完全重寫其2008年著作權法,並推翻了澳洲2007年科技保護措施規範,這個規範禁止DVD電影、電玩遊戲、電玩機器等區域碼的限制,也禁止硬體裝置內建的軟體限制取得裝置的商品與服務。這是澳洲政策制定者,為了避免美國數位鎖規範的缺點,所以經過仔細考慮後才制定的。因為在美國,商業競爭下企業利用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試圖封鎖影印機墨水匣填充服務、將手機綁定在特定電信廠商等。

威脅記者與吹哨者:協定中關於貿易秘密的規範,內容危險模糊,濫用了貿易秘密的保護範圍,並將實行更為嚴苛的刑事懲罰。任何人洩漏或取得來自僅是聲稱保密的「電腦系統」內容,都會面臨處罰。

啟動「三步測驗」(three-step test)語言,限制合理使用(fair use)的範圍:美國貿易代表處(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在TPP智慧財產權章中,進一步限縮合理使用的範圍。採用使用者友善規範的公司,只要內容提供的業者覺得這些規範會限制其利益,這些使用者友善的公司會面臨官司的風險。

網路媒介者將負擔更大的責任:TPP強制其他國家完全採用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的網路媒介著作權安全庇護。雖然智利與加拿大已經取得例外,可以讓他們有遠見、更能夠保護使用者權利的規範維持原樣,但是TPP仍舊會幫助美國有錯誤的政策成為國際的標準。

採用刑法重罰:針對侵犯著作權法但無商業目的的行為,將採行刑法的懲處。即便版權持有人並未正式提出告訴,使用者會因檔案分享而面臨坐牢或鉅額罰款,甚至他們的財產會被扣押或遭到破壞。

 

 

總而言之,各國就是必須採用以美國著作權法最有爭議的內容為標準,重蹈美國過去16年來在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上的錯誤。未來我們將需要支付更高額的版稅與付出更多的成本,這會再次打擊已經缺乏足夠資源的開發中國家。而且,對於美國著作權法令限制中的例外,例如能夠保障表達自由與科技創新發展的合理使用等,TPP的智慧財產權章節並未納入,而是只讓相關利益團體免受規範限制。這是個嚴正的問題,關乎其他國家主權,以及該國政府為滿足國內需求而制定法令及政策的能力。

著作財產權章節的規定非常糟糕,反對使用者的權利,我們也注意到其他章節規定的相關問題:

 

妨礙妳的隱私保護:保護個資上,TPP電子商務與通訊章節採用最低的標準,甚至只要求從你個資獲利的公司實行自我規範即可。同時,只要保護隱私的法令被認為達到「任意或無正當理由的歧視,或對貿易有潛在隱形的限制」,這個較為嚴格的隱私保護法令,就會被視為不合法。

對網路中立性與垃圾訊息毫無作為:雖然TPP制定了網路中性與垃圾訊息管制的條款,但是非常薄弱,毫無效力。而且,TPP把這些條款納入協定之後,反而使得各國誤認為這些議題已經被適當地處理了,阻礙了這些國家採取更為正面的解決辦法。

禁止開放原始碼軟體的授權:TPP欠缺良好的基本原則,會禁止簽約國採用可以銷售包含程式碼強制檢視或開放原始碼的軟體。這個規範會限制簽約國能夠解決急迫資訊安全問題的能力,例如閉源軟體主路由器擴散與大量的安全漏洞等問題。

 

 

 

三、你為何需要關注

TPP帶來相當大的問題,涉及公民表達自由、正當法律程序、創新、網路全球基礎建設的未來,以及牽涉主權國家制定最符合其國內利益的政策與法令規範的權利。總而言之,TPP破壞了許多相當基本的權利,這些是可以使全球人民能夠取得知識的權利。

美國貿易代表處所追求的TPP協定,要求簽約國採取更為嚴格限縮的著作權保護,以促進美國如好萊塢等娛樂業與藥廠業的利益,卻抹除了能保護網路使用者與科技創新者的彈性與例外空間。

TPP的影響力,將超越參與協商的12個國家。像是反仿冒貿易協定是個多邊的協定,將會被用來建立更為嚴格的全球智慧財產權規範。非協約的國家,將來很有可能會被要求以同意TPP,作為與美國及其他TPP會員國進行雙邊貿易協定的前提,或者需要被評量是否符合美國貿易代表處年度特別301報告的TPP著作權保護執行標準。

 

 

 

 

 

編譯參考資料來源:

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的專題介紹

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的反對行動聲明

 

 

電子前線基金會簡介:

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是位在美國的非營利組織,成立於1990年,旨在數位網路世界捍衛公民權利,支持使用者的隱私、自由的表達權利、透過影響性訴訟帶來創新、政策分析、草根運動、科技發展等,以確保隨著數位科技使用量不斷增加時,使用者的權利與自由能夠被加強與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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