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土地改革

再議土地改革——中國和印度的啟示
◎林春

 

【內容摘要】

此文對中國和印度土地關係的沿革略做比較。“土地改革”一詞廣義上既指平分土地,也包括合作化、集體化。兩國對比突顯中國土地革命與集體農業對社會發展的意義。第一、二節分別追述中國以土地再分配和印度以限制大地產及保護佃權為中心的改革軌跡。第三、四節討論中國的人民公社制度和印度綠色革命各自的得失。第五節擇要檢視關於饑荒和民主的辯論。最後一節面對兩國共同面臨的、資本主義全球擴張背景下的鄉村解體問題,重述農民(再)組織的必要性及其特定的、非私有化的土地條件。

 

 

近期在《紐約時報》的一則評論中,阿瑪蒂亞•森再次提到他長期關注的中印兩國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上存在的巨大落差。不平等問題在兩國都很突出,但“在提高國民預期壽命,普及基礎教育和醫療衛生方面,中國比印度做得好得多”;在改善人民,尤其是婦女生活品質方面,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在印度則相反,許多人苦於“慢性營養不良、混亂的醫療系統和運作不佳的教育體制”。據世界銀行測算,43%的印度兒童體重不達標,中國是7%,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也只有28%。17歲以上的所有印度人,“幾乎五分之一的男性和三分之一的女性是文盲”。中國的識字率兩性都大約達到94.3% 。言及兩國勞動力在健康和教育水準上的差別,森指出,“印度若想在製造業的各項能力,即運用提高的技術和品質管制在各式產品方面趕上中國,需要在整個社會造就一支有著更好教育和健康狀況的勞動力大軍” 。

 

 

中印兩國可比性很高,因為兩國面積、人口和發展起點都相近。只是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經歷了數十年的戰爭破壞,此後又很快捲入朝鮮戰爭,工業(如鋼鐵、電力和水泥)、基礎設施(如鐵路英里數)以及農業,其實都比印度1947年獨立時落後很多。當時,按照工業總產值計算,印度已是世界第七大工業國。但如諸多社會指標所示,印度的社會經濟很快被中國反超。根據2012年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的人類發展指數,中國與印度分別為0.699和0.554,在186個國家中分別排在第101位和第136位;中國的多維貧困指數為0.056,印度為0.283;中國的性別不平等指數為0.213,印度為0.610;中國的居民預期壽命為73.7歲,印度為65.8歲 。1950—1999年,歷經半個世紀,中國的綜合人類發展指數由0.225增至0.718,而印度同時期從0.247只增加到0.571 。中國的這些成就並不是市場化改革後才達到的,反而是改革期間在廉政、平等、教育和醫療的大眾普及等方面發生了倒退。毛澤東時代的中國早已實現重大趕超,同時也為其後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中印兩國都有內部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特點。例如,印度的喀拉拉邦因遠高於該國平均發展水準而聞名,甚至不遜於中國的記錄。中國也一樣有發達和落後的省份與地區之差。然而中印整體的差別還是令人矚目。森尚未回答自己提出的問題:“為什麼印度落後於中國?”他提及新中國初期的土地改革,卻沒有視之為一個重要原因。他將印度的落後歸結為“沒有學好亞洲經濟發展的榜樣”,但同樣不把東亞的土地改革看作發展的關鍵步驟。他回避的問題,是為何印度學不到鄰居的經驗。他認為,中國不是民主國家,但中國人“一直在堅定不移地消除饑餓、文盲和缺醫少藥”。如果說東亞通過“改善尤其是社會經濟金字塔底層人群的生存條件”而“快速擴展了人的能力”,難道中國革命實際上不正是此路的引領者?國民黨拒絕土地改革,以致在內戰中輸給共產黨人以後,才在臺灣實行了土改,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農民土地鬥爭為中心的革命十分複雜。已故歷史學家莫里斯•邁斯納指出,“即使對伴隨著這場革命的恐怖乃至罪行保持清醒和痛苦的認識”,真理仍然是“人類歷史上鮮有比它更有成效地改善了更多人生活的事件” 。這一偉大歷史事件的意義和根本正義性,在於它為解放被壓迫和被剝削的階級而改造了社會關係。同理,缺乏“與過去的革命性決裂和向同一目標的強力運動”,或可解釋印度之類的國家為何長期落後且治理困難。具體就土改而言,“正當社會主義革命在中國擊敗了地主階級之時,這個階級在印度卻作為獨立運動取勝的階級聯盟的一員,而有效地保持強大。它受到執政黨的保護,並且穩固地滲入其中,能夠阻擋任何進一步的土地再分配或集體化農業改革”。

 

下面讓我們對中印兩大古老的農耕社會及其不同的政治、經濟現代化路徑略作比較。學界雖已多有研究,但關注土地問題不足,而土地恰恰可能為森反復提出的問題,提供重要,至少是部分的答案。第一、二節分別追述中印兩國土地改革的軌跡;第三、四節討論中國的集體農業和印度的綠色革命;第五節擇要檢視關於饑荒和民主的爭論;最後一節涉及當前兩國在資本主義全球化背景下的鄉村解體問題,在結論中重述為什麼“耕者有其田”而非土地私有化是農民(再)組織的前提條件。

 

 

 

中國的土地革命

19世紀的歐洲思想家對亞洲的土地制度瞭解甚少,最有影響的看法通常建立在一個“無歷史的東方”概念之上。例如,在對非西方世界的歷史和人類學深入研究出現之前,馬克思認定印度和中國這類“亞細亞式國家”的結構,缺少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貴族。這樣的國家集地主和君主于一身而壟斷地租。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中對“前資本主義經濟形態”的分析中,馬克思進一步指出“自給自足的手工業和農業”,“自身內部包含著再生產和剩餘生產的所有條件”。缺少勞動、社會分工以及階級分化不僅標誌著,也解釋了他想像中“亞洲”的封閉村社和長期停滯。這些觀察與此後大量考古和社會經濟史研究發現的經驗材料相左。至少就中國而言,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貴族被證明很早即已大量存在,與土地及財產的社會和代際流動並存。兩千年前即已出現部分商品化的農業和家庭手工業,支持了繁榮的長途或短途貿易。可以說,這種內部和外部的市場交易活動形成了某種類型的商業(相對於工業)資本主義。再加上科技上的輝煌成就,東方經濟曾經是前現代時期最發達的。與此同時,儘管傳統的道德理念一直強調均田,多次自上而下的改革也試圖抑制土地兼併,但強權的官員和地主仍然可以不斷破壞小農經濟的穩定。中國歷史上,農民和無地流民受“均平”或“均田”的鼓舞而起義,顛覆了幾乎每一個主要王朝。新的帝國秩序總是又從相對合理的土地分配狀況,因農民失地、貧困或饑荒而墮入社會生活不堪重負的境地。土地集中的趨勢因此而只能被週期性地阻斷。

 

17世紀後期,中國經濟開始失去其領先地位,在貨幣化的同時白銀流入減少,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天災和瘟疫更是雪上加霜。到19世紀中葉,英國的骯髒毒品之戰和其他西方及日本帝國主義的強權入侵,造成中國情勢的全面惡化:如果說鴉片戰爭標示著一場空前的“民族”危機,那麼鄉村的毀壞則代表了深刻的社會危機。盤根錯節的地主制(包括在村、不在村的地主)與宗族父權制,加上剝削成性的土豪劣紳和官僚的聯盟,還有外國的金融資本、壟斷貿易、正式或非正式的高利貸、軍閥勢力及貪婪的經紀人,使得鄉村的傳統精英邊緣化。這一“政權內卷化”趨勢,是中央及地方腐敗、獨裁統治的結果。雖然在中國多數地方,特大地產並不普遍,農民的困苦也不完全源於不平等的土地所有權,但民族與社會問題重疊,加深了危機,終於使革命不可避免。

 

1911年在“文明的歐洲”的反動勢力與“野蠻的亞洲”的進步、民主勢力的衝突中,中國的辛亥革命標誌了“亞洲的覺醒”。孫中山民族、民權和民生的“三民主義”建國綱領,包含“耕者有其田”、公有管理的土地政策和“節制資本”的工業發展方針。對於孫中山而言,平均地權這一古代的理想,“與作為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的大同理念”直接相通。然而,辛亥革命只是一場結束帝制的政治革命,並沒有改變社會,也未能成就國家的獨立和統一。共和革命遺留的任務,要由旨在民族解放和勞苦大眾翻身的共產革命來完成。20世紀共產黨人在中國,尤其農村生產關係的變革,可大致分為互相聯繫的四個階段:一是城市大革命失敗後,1927—1937年在邊緣農村地區所開展的土地革命;二是在戰勝代表大地主和官僚買辦資產階級的國民黨政權的解放戰爭期間及其後,1947—1951年在新老解放區和全國範圍內先後實行的土地改革;三是1951—1980年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運動;四是80年代以後的非集體化轉型。

 

共產革命的核心是“土地革命”。它通過農村包圍城市的人民戰爭奪取國家政權,從而結束了中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狀態。這一創造性戰略有賴於遠離強大的反革命力量中心的農村動員,而後者要求堅定的、有利於貧苦農民的土地政策。但政策的實施過程根據政治考量而具有彈性。在同時區別於經典的資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新民主主義革命”中,“統一戰線”意味著特定的妥協。例如,為爭取“開明士紳”和富農團結抗敵,減租和分田運動就曾數度緩置。成功地處理土地問題,要求保持黨政軍的一元結構,實現土改、群眾動員與軍事鬥爭的相互配合。這一過程,同時是新的國家和政權從底層建設、制度創新的過程,也是為新中國培育人民主人翁意識的過程。

 

在江西蘇維埃時期(1927年井岡山遊擊戰至1934年長征撤離),土地改革是黨的工作重心。通過党領導下的農會、婦女和青少年草根組織,“喚起工農千百萬”,建立起作為革命基礎的階級隊伍,獲得廣泛的群眾支持。之前,“多數農民有一點土地,但只有極少數人的地足以生存。而大部分土地為少數個人、宗族和會所佔有”,它們控制著市鎮和山區。1928年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通過了兩項關於土地和農民問題的決議,主張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隨後,蘇區將擴大根據地、深入土地革命和擴充紅軍作為中心任務。在閩西,“紅旗越過汀江,直下龍岩上杭,收拾金甌一片,分田分地真忙”。然而南京指揮的血腥反革命圍剿與地方統治集團的鎮壓,使分田的成果無法鞏固。紅色根據地最終丟失,農民受到還鄉團殘酷的報復。

 

紅軍長征到陝北根據地後,抗日戰爭期間土地革命因統一戰線的需要而延緩,直至解放戰爭爆發才恢復。1947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中國土地法大綱》頒佈,標誌著全國範圍內土地所有制和農村關係大變革的開始。這場變革左右了戰爭的勝負。獲得了土地的農民參軍和支援前線,1948—1949年間的淮海戰役即是史詩般的例證:“百萬翻身農民”用手推車將食物運給漫長戰線上的子弟兵。大批國民黨軍隊的俘虜,乃至成建制的部隊就地起義加入解放軍,也是因為來自農村的士兵選擇為土地而戰。面對過江直搗南京的解放大軍,美國國務卿認識到,舊政權正是“被農民大眾和中國人民所推翻”。“東亞病夫”的時代一去不返了。

 

根據土改的平等原則,所有農民家庭和個人,不論性別,都有平等的地權。其目標是土地依面積、品質、耕作距離遠近等大體上的平等分配和平等稅負。雖然男性家長主導的家庭結構沒有改變,但女性仍在自己名下享有平等分得的土地。土改過程伴隨著階級劃分,“依靠貧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打擊地主階級”。汲取早期在江西鬥爭的教訓,避免過激政策傷害中間層。1947年晉綏區暴力土改中的“左傾冒險主義”得到糾正。新中國建立後,在戰爭威脅、穩定政權和恢復經濟的壓力下,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和《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出臺了更多穩健的政策。地主所有的工商企業未被取締,富農經濟也予以保留。

 

至1952年底,除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外,3億貧苦農民平等地獲得了耕地、農具、牲畜和其他生產資料。部分牧場和林地也實行了類似的改革。全國範圍內,接近農村人口90%的中下層獲得了相應比例的耕地。與過去按收成交過半的重租相比,租稅總額降低了一半以上。例如,1949年的總租稅在19%至21%之間。為此党的領導人深感歉意,並承諾繼續減少。在平等的土地制度中,合作社隨即發展,農民收入很快提高。據估算,1952年全國投資約有35%來自農業。1950—1957年穀物生產平均年增長5.2%。農村收入平等化。“土地改革及其帶來的一切,都在中國農村受到顯著、廣泛的歡迎”。

 

由於預期不同,對土改的直接生產效益是有爭議的,但其社會政治影響卻不容置疑。無論就提高廣大農村人口的生活水準和擴展其生存機會而言,還是著眼于贏得絕大多數農民的信任、支援和參與建設新的社會秩序,皆是如此。亦即土改不單是分配正義的問題,也是在經濟、政治和文化上瓦解舊政權生死攸關的一步。土地革命總體上賦予了共產黨人在國家建設中所亟需的合法性、道義自信和實踐權威。在劃時代革命中誕生的新中國成為民眾解放和民族發展的典範,象徵中國被壓迫階級的歷史性崛起。

 

教條的馬克思主義者視“共產主義的農民革命”為概念上的自相矛盾。他們看不到共產黨領導的決定性作用,以及革命所處的不平衡與疊加或擠壓式發展的時代背景。然而,那種認為中國共產黨因缺少足夠的工人成分而只是一個“小資產階級”政黨的觀點,因其經驗層面的片面和理論上的膚淺,是錯誤的。首先,20世紀初中國的產業工人階級雖然數量很少,卻是革命的先鋒隊,並建立了與農民,包括農業雇工和進城短工在內的工農聯盟。其次,“階級”不是一個實證主義的概念。在共產黨的群眾路線政治中,革命階級的構造和再塑有最優的可能。基於資本主義全球政治經濟中中國作為被壓迫民族的“階級”地位,中國共產黨是以創造性的無產階級政黨組織的面目出現的。由此,新型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本身蘊含著社會主義的雄心和前景。雖然土地問題並非中國革命的唯一起因,但土地的再分配卻決定了革命的成敗。

 

 

 

印度的土地改革

歷史上印度這個古老次大陸文明的疆界不斷變換。如果說在中國,民國和人民共和國大體繼承了清王朝的版圖,那麼英國殖民者只控制了英屬印度大約三分之二的領土,其餘三分之一屬於自治的土邦和部落。1947年血流遍地的印巴分治後,有關印度民族傳統的言說仍然是迷思。當代印度和中國,都是由多元生態文化類型和地區演進構成的超大政治體,但它們的歷史地理條件迥異。由於人地關係更加緊張,中國的農技、管理和土地生產率一般來說更先進。例如,中國的畜力鐵犁比印度至少早500年。中國的水利灌溉也比任何南亞的系統都更大,更精良。大規模的水利工程,或者這類工程所需要的官僚體系,在次大陸不曾廣泛地發展。

 

今天的北部印度,在古代王朝統治下有著一套複雜的土地關係,包括私人所有、王室所有(例如封給婆羅門出身的官員)、宗教組織專屬和習慣法保護的村社共有。勞動力的從屬或依附關係也是多樣的。社會分層被世代繼承和職業區隔的種姓制度所主導。不過,土地的分配和轉讓比較靈活,不是依據種姓而是因人口的變動、遷移或區域間的勞動力流動而有所變更。儘管村莊或多或少是自給自足的生產單位,中世紀的印度依靠相對發達的港口和城鎮,成為國際貿易大國。在文化上,1100—1750年古典後期建立的印度教為伊斯蘭教的統治者所寬容,甚至吸收。後者的帝國權力自16世紀中期開始走向頂點。

 

英國接管了莫臥兒王朝治下的土地關係,同時又把自己的體系強加於印度。英國人一邊征服更多的省份,一邊系統地丈量和登記耕地,詳細記錄作物種類及當地習俗。新的土地稅收制度混合了印度與歐洲元素。1784年的《東印度公司法》要求該公司“調查土地擁有者的不滿,如發現問題屬實,即應矯正。並為殖民和徵稅設立永久性規則”。1793年頒佈的《永久定居法》引入了新的土地稅。柴明達爾(Zamindar)制得以普及(與萊特瓦爾[Ryotwari]制和馬哈瓦裡[Mahalwari]制並存),其代價則是無地農民失去在傳統道義經濟中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迦吉馬尼(jajmani)關係。總之,英國的目標是擴展帝國的殖民汲取系統。因此,印度土地的使用和所有權,都以有利於作為殖民者的商人、定居者和企業家能低價買地,以便低成本地經營採礦、農場種植和其他商業活動為目的。

 

在印度以及其他地方,現代私有財產的制度化瓦解了部落社會的公社所有制。資本主義大轉型是“一種毀滅方式”,威脅著人類社會和自然物質的生存。全球資本主義擴張在國內外都依賴摧毀其自身財富的兩大源泉:土地和勞動者 。近現代印度的經驗事實表明,歷史上不同的產權制度導致不同的生產組織和政策選擇,從而影響經濟效益。比起那些習慣法遺留、大量自耕農持有土地的地區,在主要是地主控制地權的地方,農業投資、生產率以及公共產品的供給水準都傾向於更低。

 

印度獨立運動有充分的理由,把經濟破產和極端的農村貧困歸咎於殖民主義,尤其因為殖民制度用經濟作物擠壓了糧食生產。但獨立後的印度繼承了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土地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從未真正轉手。絕大多數分散的小農沒有足以支撐自身生存的土地。自耕農、佃農和無地雇農又通常陷於命定的種姓地位,幾乎沒有談判權。土地問題進入了新政府的議程,成為艱巨的國家建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其緊迫性使印度“在短時期內比任何其他國家都密集地通過了一系列有關土地改革的立法”。主要分為四類:一是廢除柴明達爾制及包稅制;二是規制租佃合同;三是設定土地擁有量上限;四是整頓各自為政的不同租佃制度。頭兩個五年計劃劃撥了大量預算支援改革,地方政府也不同程度地跟進。然而,幾十年過去,只有廢除中間收稅人一項獲得可見的成效,保護了小農和佃農的權利。其他改革措施在不同時期和地方起起落落,主要問題始終沒有解決。

 

看來這不僅是政策實施中官僚滯阻的問題,也不僅由於諸如比哈等地歷史上缺少完整的地權記錄。改革設計本身就不注重土地分配,把重點放在設置土地佔有上限上,由之而廢除大地產。然而,地主被允許獲得補償性存留地,占地上限也常被規避,他們甚至能變相地增加土地。雖然當時通過的法律對把多餘的土地分給無地農民有所準備,但實踐中,由於地主階級充分利用立法中的漏洞,土地再分配被擱置了。大地主們動員利益集團抵制真實的土改,在政治上劫持了改革進程。歷史經驗證明,“直接使用政權力量比通過立法實行土改更容易”,比如美軍佔領的日本和韓國都是通過軍管而迅速完成土改的。土地改革在根本上取決於政治方針和階級鬥爭,阻力大不足為奇。印度的問題是,獨立後無論哪個黨派主政,“許多邦的立法機構都掌握在地主階級手中,凡是危害其階級利益的改革都可能被阻止”。

 

事實上,發達國家對印度的援助機構也有著對抗土改的綱領。杜魯門的“第四點計畫”和美國新成立的福特基金會,在印度投入了一項一期為5000萬美元(不足對印美援至1962年總數的百分之一)以建設模範村莊的社區發展項目,作為冷戰期間在亞洲征服人心的所謂文化建設的一部分。1952—1956年間,這個專案從25000個村莊發展到123000個。後來,尼赫魯政府推進傳統的自治組織村務會(Panchayat)取代模範村治理,又得到福特追加1000萬美元的支持。然而這些努力都未見多少社會實效,對生產增長更無影響。村莊自治再生產出的還是原有的等級差別和權力結構。換言之,土改同時也被視為一種激進的意識形態,在印度國內外受到多方抵制。由此,即使一場溫和的土改,也因脆弱的國家支持而遭到上層土地精英為維持現狀而有組織的反抗。“地主階級的政治意志是對土地再分配過程的挑戰,也是對現有土地制度法律和結構的挑戰” 。如喀拉拉邦和西孟加拉邦所示,成功的土地改革有賴於政府的決心。

 

1957年第一批當選喀拉拉邦議員的共產黨人給自己確定了改造舊有土地關係的任務。他們頒佈了激進的法令,又在1969—1970年間出臺了幾個有決定性意義的土地改革法案。以扶助自耕農為目標,改革規定了不容討價還價的土地佔有上限,使在上限之外多餘的土地上世代耕作的農戶能夠取得所有權。新法還保護佃農,禁止奪佃 。這些地方性的措施在全國的大地主中引起恐慌。1959年因害怕政治反彈和社會不穩定,尼赫魯使用總理特權撤換了喀拉拉邦行政長官納姆布迪裡帕德(Namboodiripad)。在西孟加拉邦,共產黨人自1977年始執政三十年,嚴格落實了一系列土改政策。1978年的佃農運動是第一波將1955年後長期架空的租佃法付諸實踐的舉措之一,旨在控制地租,並確保小佃農的佃權。到80年代,西孟加拉的土改向縱深發展,農民有力量通過硬性法律保障自身權益,並得到各類反貧困項目的扶持。同時展開的,還有政府與社區合作管理公共林地的“社會林業”等實驗。然而,90年代後期經濟政策中的新自由主義轉向,導致邦政府為建立所謂發展園區而佔用農地,引發農民抗爭。背離農民使左翼陣線失去傳統選票,最終在2011年輸掉了選舉。

 

顯然,印度的土改從一開始就“半心半意”,缺少全面的國家規劃,參差不齊。中國的進路則是依靠中央權威和因地制宜基礎上全國統一的改革措施和相應的財稅制度。印度在不同的邦和地區有不同的地方法律和政策。複雜的種姓制度、多樣的語言、族群和宗教因素,都造成農業改革和發展進程的不平衡和難度。如果說中國的土改相對直截了當,即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平均地權,那麼在印度,土改的歷史就是一個社會經濟、政治、不同地區和階級、等級交錯的迷宮。但總體的比較仍然清晰:在印度,“不曾發生過一場農民革命,而(執政的)國大党也從來不是一個革命組織”。就尼赫魯政府的政績而言,即使是對社會公平與正義最溫和的要求在那裡也無果而終。它“未曾嘗試值得一提的土地改革……作為一個政黨,國大党為富農、商人和城市專業人員的聯盟所控制,其中大地產的分量是最重的。其政策正是反映了此類集團的利益”。尼赫魯身後,英迪拉•甘地曾向貧困宣戰。國大黨自1989年大選後也不再一黨獨大。但更替的政黨和政權在過去幾十年,對印度的土地關係沒有任何全國範圍的、根本性的觸動。

 

今天的印度,仍然為諸如租佃權無保障或自耕農缺失獲得耕地的管道從而不能自給所困擾。至2007年,雖然農業占GDP的比例有所降低,但仍有約58% 的人口靠務農生存。63%的農民只有不到1公頃的土地,擁有10公頃以上土地大戶只占農村人口的2%。43%的農業勞動力可歸類於無地或幾近無地(人均少於0.2公頃),這個數字比1950年還高。最富有的10%的印度人壟斷了大量土地。根據2003年一項關於土地與牲畜調查的結果,如果按每戶佔有土地一概不得超過20英畝估算,那麼至少有1500萬英畝土地是多出來、應該用於再分配的。“這比全國所有的邦土改以來所分配的土地加總,還要多三倍以上”。印度至今大約還有5760萬無地農戶。一面是在資本、欠薪或高利貸盤剝下為貧困和債務所迫的小農、雇工和流浪的短工,另一面是始終掌握著財富和權力、傳統的或也同時佔有大量資本的地主階級。土地之外,這個階級的成員還控制著工業、商業和金融領域的諸多資源,並佔據著教育、醫療、法律各界及議會、政府的要害職位。

 

農業增長緩慢之外,其剩餘大都用於官僚和軍隊的需要,而不是救助社會底層的人群。缺乏大規模、徹底的土地改革代價之高,反襯出成功實施土改的收益。更公平的資源分享和勞動報酬帶來了積極的社會後果。“設計良好的土地改革通常顯示出巨大的成效,包括自由與和平,也包括經濟增長與降低不平等及貧困的程度”。即使是印度的點滴土改,也還是在一些地區因給窮人增加地權而減少了貧困人口,開始培育出一個自耕的小農或中農階級,並提高了無地雇工的工資。這些成績有利於社會和人的發展,在喀拉拉邦尤為顯著。再次強調,儘管土地改革和產出之間的關係有爭議,但對土改的道義基礎和社會效益,是有廣泛共識的。在印度,就土地契約規則的改進而言,通過改變生產關係,“土改與減貧的聯繫特別密切”。

 

除了經濟表現,土地問題事關社會平等、公平和福利。在政治上,土地改革直接關係到消除落後的、束縛生產力的生產關係和底層人民的枷鎖。後者非此而不能實現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權益。21世紀以來,雖然印度有三分之二的農民擁有小片土地,並且捲入選舉動員、參加投票,但在與其生活休戚相關的政策決策中,是被邊緣化和被忽視的,因為“不平等的土地所有權依然使大量的經濟、社會和政治權力集中在少數大地主和增長著的資本主義農場主手中”。鑒於頑固的封建性勢力日益與現代的內外金融資本和公司利益勾結,強化而不是削弱了阻礙農村進步的力量,印度的發展仍然亟待以土改與合作為主的農村變革。 

 

 

 

中國的集體化

與沒有經過一場社會革命的印度不同,中國的土地革命推翻了地主階級及其結構網路,壓倒了反動的社會勢力,賦權給貧苦農民。社會改造的過程,也必然是一個農民大眾在政治上社會化的過程,從而拋棄舊的依附觀念,獲得新的主體意識。再沒有比中印兩國的路徑更好的例證,來說明革命現代與殖民現代的差異了。這是一個底層人民翻身成為社會變革的主力與消極的民眾缺乏參與之間的對比。在整個後殖民世界裡,正如典型的中國和印度的軌跡所顯示,土地改革是解釋發展差別的一個重要變數。事實上,在以農業為主的、貧窮、文盲和宗族關係強韌的大國,通過社會革命而完成社會轉型更具優越性,這已成為自由主義者的共識。中印之間“一個最重要的差別,就在於兩種制度裡,作為取得民族獨立的政治力量和鬥爭過程產物的國家政權形成的不同路徑”。

 

然而,如果革命在平分土地後即止步,便不能與歷史上無數次平均地權的嘗試明確區別開來。要完成革命性的社會改造,下一步的要求是重新組織經濟與社會,從而克服分散、孤立的小農經濟及其連帶的社會結構和政治心理。即土地改革的重大成果,需要合作的形式來鞏固和發展。“土地改革”這一概念廣義上可以包含諸如合作社、集體化等組織化方面的內容,但集體化也另有其特定的指涉。例如,就推進生產要素及分配管理集中化而言,集體化甚至可能表現為對初始土改的否定。

 

狹義土改的局限在於,單純的平分土地並不能解決那些缺乏資金、農具、畜力和勞動力的農戶的困難。在許多地方,貧困的農民開始出賣剛剛分到的土地,而富農開始雇工耕作其新購的土地。土改的成果有喪失的危險。面對旱澇災害或家庭中的緊急情況,孤立小農生活的脆弱是顯而易見的。互助組和換工隊在1949年之前的解放區就出現了,隨後幾乎與土改運動同時發展到全國各地。面對農村兩極分化的跡象,迫于保障農民生活和為工業化積累資金的壓力,又受到基層自發試驗的鼓舞,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

 

1953年開始實行過渡時期總路線。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過渡,與對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並行,是中國革命的一部分。對合作化運動的論證,來自此前已經形成的“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理論。對合作化的階段性和進展速度,在黨內曾有公開的爭論。毛澤東試圖說服大家,從半社會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農業,是支撐和發展新中國的關鍵。農民走向共同富裕的橋樑是組織起來,通過合作社取得更大的生產能力,並逐漸克服私有制和不平等。通過集中整合農業剩餘,農村還要發展小工業,自產農業所需的水泥、鐵製品和化肥。這些舉措能夠有效提高農業生產率和產出,增加農戶收入和農村消費能力,並確保國家的糧食自給,支援工業化建設。在政治上,也只有自我組織起來的農民,才能克服一家一戶的小農弱勢,才有安全、互助和希望。農民的安居樂業既是新政權的責任,也是其群眾基礎。

 

本來準備分階段逐步實施的合作化運動,實際上急速完成。互助組很快被初級社取代,在1953—1955年間又過渡為高級社。1958年並社組織起一大二公、集中管理的人民公社。在集體所有權規模和控制程度上,這些不同的組織形式是層層遞進的。公社化之後,生產資料由集體掌握,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工分制”。工分在集體自治的系統中,經過一起勞動的社員定期公開的民主評議來確定。公社管理包括公積公益金,以便救濟困難戶,是政府支持下道義經濟的一種形式。例如,“五保戶”制度為殘疾和喪失勞動力的家庭提供基本保障。自留地存在於不同時間和地區。以生產大隊為單位的日常管理在“大躍進”失敗後調整到小隊,即“三級所有,隊為基礎”。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中國的集體化運動有農民的自願參加,因此“既無暴力,也未見像蘇聯集體化過程中那樣大量的破壞活動”。其“順利實施,是因為與蘇聯不同,中國已經在農村建立起基層國家的機構網路”。更準確地說,這裡的中蘇差別源自中國革命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者相融的進路。與東歐相比,中共有強大的、深受群眾信任的黨和軍隊。中共在根據地通過基層黨和群眾組織,已經積累了20多年的地方執政經驗。軍隊本身即來自農村,在農民的土地鬥爭中成長並補充兵源。用典型的毛澤東語言來解釋,就是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一方面,為了克服小資產階級的自發資本主義傾向,“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另一方面,共產黨人確信,作為偉大革命力量主體的“中國農民”(其內部的階級劃分又是制定革命戰略和策略的基礎),已經不再屬於前現代或前政治的範疇。

 

集體化是否可能如預計的那樣循序漸進?由於“大躍進”的巨大損失,即使是同情中國的批評者也普遍認為,中國的集體化的確是冒進或失誤,但這一批評至少忽略了兩點。

 

第一,對於持現代化信念的共產黨人來說,集體農業是中國發展和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基石。毛澤東認為,“中國農村社會主義高潮”所追求的目標不僅是所有制結構的革命,也是生產力本身的革命,即通過機械化、技術革新和興修水利而實現農業現代化。共產黨人相信,依據當時中國的條件,只有集體農業能夠充分利用現代的生產資料,如重型機械和先進的農業技術。此外,通過土地整治、興修水利及其他個體小農無力承擔的基本建設,惟有集體可以超越將農村人口陷於永久貧困的傳統小農經濟。合作化先於機械化的觀念,也許違反了正統教條;但改變生產關係正是為了解放生產力。雖然因為實踐中的種種困難,機械化最終沒有成為優先的政策選擇,但作為理想它仍然保持著正當性和說服力。第二,考慮當時的國際背景,外部敵對環境迫使內部產生有時表面看來甚至非理性的應對。中國惡劣的地緣政治環境來自以美國為首的經濟封鎖和軍事威脅,包括聯合國的拒不承認、1950—1953年的朝鮮戰爭以及台海危機,等等。合作化運動不僅是國內社會經濟過渡不可或缺的一環,而且也是中國反抗帝國主義的全球戰略和侵略,贏得戰爭的有機組成部分,事關國家的存亡、獨立和尊嚴。換言之,新中國沒有一個和平環境,其外部壓力並不允許任何循序漸進的“常規”道路。

 

儘管有勞動積極性下降和城鄉二元區隔等嚴重問題,集體農業的優點還是無法抹煞的。首先是節約土地,因為它能把占地的田埂、地界、小路及重複浪費的水渠等減少到最低限度。其次,大塊土地有利於提高機械化程度、平整土地、提高地力和土地生產率。第三,集體作業促進了快速推廣新良種,尤其是中國自主開發的優質雜交水稻等,從而提高了產量,使中國成為大米和大豆淨出口國。第四,統一和協調管理,使得與土地利用和種植計畫相關的農業技術得以廣泛應用。“1978年的中國正站在一場農業革命的門檻上,其中有集體農業巨大的功勞”。最後,政社合一的管理形式是一個創舉,它不僅能夠調配、動員勞動力和資源,用於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鄉村工業,並且為實現普通社員的政治參與和基層自治開闢了道路。勞動積累的“群眾動員模式”顯示了中國制度的優越性。1978年中國的灌溉面積是1952年的三倍。這意味空前的土地整治和土壤改良,從而增進了穀物及農副業生產效率。社隊工業吸收農業剩餘勞動,面向就地工業化,開啟了後來鄉鎮企業繁榮的先河。“在那些非農企業繁榮的地區,農業集體成為農村內部積累的強大工具。顯然這正是發展中世界的其他地方,包括印度農村所缺少的。”

 

同時,集體化減少了社員之間的不平等,保障了基本需求。公社的各類幼稚園、食堂等,幫助婦女從家務中解脫出來,參加集體勞動,獲取收入,從而促進了兩性平等。公社診所、學校、掃盲和消除地方流行病的群眾運動,以及群眾文化生活都普及到邊遠農村。中國的“赤腳醫生”為農村公共醫療和衛生防疫做出的傑出貢獻,得到了世界衛生組織等機構的廣泛關注和讚揚。總體而言,可以說中國農村集體化“並非早產;相反,它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必要前提”。

 

認識這些重大的成就,不等於否認與集體農業有關的諸多矛盾、問題和失誤。農村的發展畢竟被城市的糧食需求和物價穩定所制約,國家的統購統銷政策不免向工業和城市傾斜。兩大部類之間的交換讓農民和農村收益的設想,未能更好地實現。與第一批工業化國家借助海外殖民實現原始積累完全不同,所謂內部積累的代價之一是農村無法保留更多的農業剩餘。即使在中國,財政以及工業對農業各種形式的支持在現有文獻裡恐怕是低估的,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多數公社和農戶畢竟長期處於相對低下的收入水準,農村仍有大量的貧困地區和人口。這也是為什麼20世紀80年代初的去集體化政策能被合理化的一個原因。

 

 

 

印度的綠色革命

如前所述,土改是印度獨立運動的中心任務之一。然而,其初衷淡化,推動無力,進程模糊。修修補補之餘,終於在許多地方不了了之。例如,所謂“反佃”或“反租”現象仍很普遍。即小農因無力獲得必要的貸款、種子、技術或水渠,不得不將土地租讓給富有的地主。農民越窮,其耕作成本就越高。與中國不同,合作社在印度沒有成為政府認真支持的對策。1949年國大党的農改委員會曾建議推進農村合作,1959年又通過了一項有關農業組織形式的決議,但每次都因土地精英的反對而放棄。在印度,對無論土地再分配還是農業合作社的考慮,都以民主政治高於社會正義為准。先將兩者隔離,再如此排序,並非沒有爭議。但國內的批評聲音總是被壓制,既是由於對階級鬥爭的恐懼,也表現出對作為國際上主導意識形態的形式民主的迷信。.

 

不過,面對農田水利、技術應用和勞動生產率停滯等問題,印度成功地實現了一場“綠色革命”。60年代,世界銀行與美國國際發展機構合作,最先在旁遮普提倡並資助使用進口化肥、高產和對化肥敏感的種子、農藥和農業機械。“外來知識、本國補貼,加上村莊裡私人創新的努力,為印度農村帶來了一場資本主義革命”。20年間小麥產量增長了一倍,水稻也增產50%,從而緩解了部分地區的饑餓狀況。但是,由於國際援助機構推行的是依賴進口種子的單一農業,綠色革命代價不菲。強調甘蔗、棉花等經濟作物,犧牲的是物種多樣性,包括貧窮的農民用以養活自己的鷹嘴豆、粟類等傳統產品,“穩步侵蝕了小農在糧食鏈上自給的位置”。種子商品化瓦解了眾多自然物種,威脅著小農的自立和生存。此外,作為綠色革命“主要獲益者”的富裕農民,借此把農業補貼政治化,導致更多的土地兼併,加強了資本密集的農業投入。由於綠色革命中大面積的水浸或鹼化,印度還失去了850萬公頃、約6%的農用地 。

 

中國和印度發展路徑的一個明顯對比,是中國在中蘇分裂後不得不自力更生,而印度則同時或交替從東方和西方以及諸多國際機構接受大量援助。這些援助亦有負面影響。例如,世界銀行迫使印度政府向化肥及相關工業的外國投資提供優惠條件,減少貿易保護,並放開對穀物和牛奶等主要食品供應的價格控制。與印度不同,中國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同時對抗兩個超級大國,在基本上沒有外援的條件下完成了自己的綠色革命,並取得了遠遠超過印度及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的社會、經濟成就。儘管印度與中國相比,擁有很多地緣政治和自然資源稟賦上的優勢,包括更寬鬆的人地比例,但到1980年,就主要農產品而言,中國的人均產量還是每一項都高出於印度數倍。世界銀行和福特基金會視技術進步為解決欠發達的出路,但是技術決定論在現實中並不成功。事實證明,綠色革命技術在集體農業中應用得更好、更有成效。發展經濟學的眾多專家似乎都回避了這一點。

 

中印間的另一個重要區別,在於中國國策中獨特的“以糧為綱”的發展戰略。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而水利是農業的命脈。在1956年制訂的《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又稱中國的“農業憲法”)中,經濟與社會發展相互依賴、不可分割。這份綱要涵蓋了作為整體的農村建設,不僅涉及生產、金融、基礎設施和環境等諸方面,還包括社會保障、公共健康、群眾文藝、婦女解放、兒童保護和工農聯盟及兩大部類彼此支援等內容。相形之下,即使在“尼赫魯社會主義”的鼎盛時期,即使是英迪拉•甘地的激進社會政策,也鮮有任何與中國可資類比的舉措。

 

看來缺失一場深入的社會關係及社會心理的改造,印度仍然為不同種姓間不可通約的種姓制度所拖累。雖然法律禁止種姓歧視,但它漫延在實際生活中,“是可能想像的不平等形式中最壞的一種”。即使在穆斯林和基督徒中,也存在類似於種姓的等級差別。比如,無論在公有還是私有部門求職,無論因為少數族裔身份受照顧還是因來自喀什米爾而被懷疑,穆斯林都經常發現自己是二等公民 。不幸的是,印度教即使在理論上也不是一個平等的宗教;而伊斯蘭教至少在印度的實踐中同樣不追求平等。族群衝突並不能掩蓋或取消“階級”及種姓內的階級分化,後者穿插於族裔、宗教以及性別等劃分。種姓間的藩籬,自印度獨立後至少在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上,甚至村民關係中,都有很大的鬆動,但徹底的政治變革尚未發生。只要作為身份象徵和宿命論意識形態的種姓仍然是“民族的慣性制度”,它就會消溶“任何為矯正人間的不正義而採取廣泛集體行動的可能”。種姓的分量在於它根深蒂固的情感結構,“一面支撐印度的民主,一面又消耗民主重構的能量”。從經濟結構的角度,到處可見貧困人群和低種姓農民對地產精英的依賴,後者控制著從屬於他們的前者的選票。一些地方的地主階級因手中有村務會和貸款等機構, 大權在握, 可以玩弄民主於股掌之間。印度民主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地區化”,低種姓政黨蓬勃興起,甚至被稱為一場挑戰了某些壓迫性結構和習俗的“靜悄悄的革命”。然而這一變化即使能夠啟動民主運作, 仍然對根深蒂固的土地、社會、族群和兩性關係無所觸動,使民主制度與社會進步保持脫節。

 

只有在這樣的背景中,才能理解兩代毛主義的遊擊戰。走向叢林是對傳統政治消極主義的反叛。其起源也包括被綠色革命排除在外的山林土著或原住民。他們世代為高種姓的地主務農或打短工,甚至沒有或不使用貨幣交換,依靠家鄉的自然資源生存。在8500萬被歸類為“表列部落”的人群中,7000萬生活在廣闊的山林地帶。依據憲法,國家要“向少數族裔、落後的部落地區,及受壓的其他落後等級提供適當的安全保障”。但實際上,邊緣化的人們在過去20年間成了一些地方政府政策的犧牲品。他們的權益和古老生活方式受到侵犯。許多部落成員被剝削,乃至被驅逐;他們的命運“甚至不如賤民和穆斯林”。“紅色走廊”中的納薩爾起義,因而成了新德里最頭痛的安全問題。無論在道義上還是行動上,軍事鎮壓或所謂平叛都不是辦法。需要去除的,是引發暴力反抗的社會根源。

 

理想的農業改革有經濟-技術和社會-政治兩個面向。其中印度最多只完成了一個,即綠色革命。另一個不僅涉及地權平等,也包括農業合作。與中國相似,至少在起步階段,印度的工業化也需要提取農業剩餘,實現內部積累。但印度與革命後的中國不同,既無從自主地實現內部積累, 不得不大量依賴海外金融和援助來支撐國內的生產資金, 更缺少社會進步和民眾福利的政績。誠然,中國也只做到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品,在農村更要依靠公社制度和集體提留,並未能更好地配置資源、更多地照顧農村。但基本平等的集體農業,畢竟支持了國家造就工業化的基礎,並在低水準上,滿足了世界上人口最多國家人民的基本需要。改革時期生活的改善,如果沒有改革前社會經濟結構及組織方面的根本性成就和準備,包括土地改革,是不可能的。近年來城鄉重現的貧困等問題,也正是廢棄集體經營的結果。

 

此外,集體化還有助於增強人民群眾的主體性和能動力量。作為“社會主義高潮”,它也是一場政治鬥爭,是訓練5億農民的大學校。党的信念和承諾、群眾路線和“尊嚴政治”,通過廣泛的參與和變革,在政治上提升了下層階級和普通民眾的地位。印度不曾有任何類似的努力,因此而受制於社會保守主義、不平等和歧視,且發展滯後。

 

以上的經驗比較,顯示出農業的社會主義道路的確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如果說印度從未決心在全國範圍內解決其土地問題,中國則經歷了“進兩步”(平分土地、集體農業)、“退一步”(去集體化)的歷史曲折。雖然回到了缺少組織的家庭農業,但集體土地所有制至少還在名義上正式保留著。值得注意的,是之前“進兩步”之間經濟和政治上的內在聯繫;肯定其中的任何一步,都並不要求否定另外一步。目前中印兩國的決策者,在空前的資本主義全球化浪潮中,面對重新提出的土地和農業問題。

 

(本文原載《開放時代》雜誌2016年第2期。文較長,選取前四節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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